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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法律分析: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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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法律分析: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

五、土地使用权终止。

法律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置业公司国有土地转让,置业公司国有土地转让流程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国有土地证可以过户买卖吗

国有土地证能不能过户要分情况,具体如下:

如果是划拨的国有土地,一般不能过户,除非经批准后转变为出让土地性质的,才能过户;

如果是出让的国有土地,可以过户,但需签订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是什么

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准备这些材料:

1、转让合同或协议;

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

3、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

4、契证;

5、受让方身份证;

6、其他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

国有土地证不可以过户买卖。土地归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土地不具备所有权、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关于土地的使用权证件不可以进行买卖交易。

【法律依据】:

《我们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的行...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将土地转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方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是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人亦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我们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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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置业公司国有土地转让,置业公司国有土地转让流程发布于:2024-06-15 09:3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