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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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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而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需遵循以下步骤:

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要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那么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出资转让

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则需遵循章程规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应确保手续合法合规,以免引发后续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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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出资转让,股东不出资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发布于:2024-06-18 09: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