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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三级公司股权转让规定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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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三级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股权转让的基本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定国资委在《关于国企股权转让16条答投资者问》中明确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进场公开交易。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原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批准、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对于央企三级子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例如,如果央企三级子公司与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A公司控股)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期满后,A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C公司,而无需进场交易。即使是减资退出也必须进场交易。

《公司法》和国资委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并且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股权转让还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书面通知、评估定价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股权转让可能还需要遵守更多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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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央企三级公司股权转让规定,央企三级子公司总经理级别发布于:2024-06-27 09: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