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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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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以下是其主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转让保险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保险业务转让协议。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等。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转让的保险业务的价值、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转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确保充分、合理。
保险公司转让或者受让保险业务,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全部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多项材料,包括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协议、转让程序安排、经营管理受让保险业务的可行性方案等。
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受让方保险公司基本信息、转让方案概要及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书面告知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并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的,转让方保险公司应当书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合理实施业务转让方案,妥善处置业务转让相关事宜。
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业务转让后,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联合公告,公告次数不得少于3次,同时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个月。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保险业务,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的,应当在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保险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公司转让部分保险业务,涉及保险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优先购买权方面,存在一些风险,如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以及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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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保险公司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发布于:2024-07-27 09: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