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架构变更辞退
摘要: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司以转型调整架构为由辞退员工并不一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公司以转型调整架构为由辞退员工并不一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该与劳动者协商调岗。因为这种情形属于公司经营调整与经营风险,不能将公司业务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劳动者头上。
如果公司整体经营架构调整并经过公司内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与全体职工或者职代会讨论、转型调整方案有效公示告知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因此与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计算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是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的,要么提前一个月通知,要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劳动者解除前上月工资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以架构调整没有此岗位为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经判断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公司在进行架构调整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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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公司架构变更辞退发布于:2024-05-30 11: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