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司注销条件最新,江苏企业注销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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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信息,江苏公司在注销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 公司解散的情形

  • 自愿解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 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被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责令关闭: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

  • 法院解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2. 申请注销登记的条件

    • 清算结束: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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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进行相应的清算、所得税清缴、财产分配等工作,在终结之前,不得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清算报告。

    • 3. 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 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非法人分支机构未注销: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曾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法律规定需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 其他不适用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以上就是江苏公司注销的最新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请注意,建议您在实际操作前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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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江苏公司注销条件最新,江苏企业注销系统发布于:2024-07-02 09: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