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后的主体资格
摘要:公司被注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主观:被 吊销营业执照 的法人是具有 诉讼主体资格 的。吊销仅仅是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
公司被注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主观:
被 吊销营业执照 的法人是具有 诉讼主体资格 的。吊销仅仅是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是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列被告的话,还是公司为被告。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 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被注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已被注销公司不可以做诉讼主体
1.公司注销后,公司终止,公司不再成为诉讼的主体。
2.如果公司注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以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人作为被告。
二.公司被注销后不再具有法人的资格,诉讼主体的确定: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三.清算主体的确定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2.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
3.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8.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
9.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谁承担
公司注销后的权利义务谁承担需要看具体情况。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由股东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即由股东来承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知情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admin,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原文地址:公司注销登记后的主体资格发布于:2024-04-02 1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