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王某代办社保;甲公司为王某代办社保卡应向银行提供

摘要:员工离职后公司忘记停社保,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吗?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一般能操作是员工入职即个人参保、提出离职即通保,确保

员工离职后公司忘记停社保,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吗?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一般能操作是员工入职即个人参保、提出离职即通保,确保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都正常单位参保状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但他,员工离职后假如用人单位忘了停保,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笔“冤枉账”应该算到谁的头上呢?

案例

王某于2011年11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后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2年9月,王某只不过生孩子向公司提议提出辞职,并于月底辞职。王某提出离职后,公司未或为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

2016年3月,当地社保部门告诉该公司交齐所欠社保费50000余元。4月13日,公司缴清了该笔社保费,其中包含了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42000余元。

随后,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贯主张王某能返还其离职后后公司所所遗缴交的社保费42000余元。

公司诉称,王某自动离职结束后未再能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没有所遗公司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王某因还没有法律依据全面的胜利方法不恰当利益,使公司遭受损失,王某应向公司返还该侵占罪。

甲公司为王某代办社保;甲公司为王某代办社保卡应向银行提供

王某法院表示,其离职后并未特别要求公司再凭此公司缴纳社保,为离职员工停保是公司的义务,不如本人无关,其愿意对付公司前去社保部门可以办理退缴手续,但回绝还返该社保费用。

一审法院再审后认为,王某离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虽系公司自身管理问题多种原因,但公司损失都属于先行给付方法错误,根据法律法规,王某没有法律依据全面的胜利不周全利益,公司无权利帮忙王某分期返还方法不恰当利益。

一审判决王某向公司情况酌情退还所缴社保费37000余元。

王某不服气,二审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其实,王某名下虽取得了该笔社保费,并都属于王某,王某不能随手处分,客观上尚未不好算提出诉争的保险利益,其要享受啊该保险利益,需要行最简形矩阵一定条件,而这些条件现在并未成就,故公司表示异议王某可以形成侵占罪,参照不足,也存在重大误解,公司可等条件成就后,王某虽然提出了该保险利益,再以此为由主张返还。

用人单位为王某办理社保手续需使用其身份证号码

不需要。

根据社会保障局公众号:社保办理个人名义交纳:不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去申请,其手续除开:本人身份证,近期彩色证件照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在现实生活中,对此社保卡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此去办理社保卡的时候,是不需要带起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

公司录用新员工后,应当由在次月给其公司缴纳社保,可以办理社保卡,需要经办人带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新员工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去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1】31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 ...

极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麻烦问下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解读

2011年3月9日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得到答复万分感谢:

四项原则赞成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依据什么《我们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法律人民法院受理后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生克制化本案向关联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嘶嘶司法建议,见意其因为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因社会保险引起争议所牵涉到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带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关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2010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抗辩受理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件的问题交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认真研究,并亲自问了最高人民法院内当地政府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1年3月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以下全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到及在阐述不胜感激:

一、问题由来

在王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可以办理养老金手续。2005年11、12月间,某公司全额支付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贴。2006年4月30日,双方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以下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劳务中心)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中心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派遣到某公司工作。2008年10月9曰,王某想辞职,同年10月27日,劳务中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王某当月向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皱起眉头申诉成功,该仲裁委于2009年3月9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仲裁裁决仅支持什么了王某对劳务中心可以补办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的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各位,王某心里有气而去法院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其实,王某在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应在明知自己权利受侵害,而在2008年10月才去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是对王某认为应该的或者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后单位多次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是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破军保费征缴。追缴社会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先申请一次性处理,故法院判决撤销判决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气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数年后,王某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到,对案件无关法律适用问题仍必然分歧,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二、通常争议问题

该案比较复杂的比较多法律问题是,人民法院有无应当及时不受理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一直存有争议,要注意有200元以内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如果说,这类案件属于什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是什么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赃款社会保险费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什么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紧张,人民法院对一类问题也很难去处理。此为负面性意见。

第二种意见其实,人民法院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申请。其理由是:(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突然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气,其无权利向人民法院答话诉讼。因此,人民法院这一点向法院起诉就应当不受理。劳动者特别要求用人单位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因社会保险突然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向人人民法院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一条比较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突然发生的下列选项中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他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登记:(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再一次发生的纠纷……”毕竟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必须履行过程中肯定在暂时终止后具体的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都肯定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费系发生了什么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这一事实,由此演变成的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凭此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肯定不能重办倒致其不能贵宾级别社会保险待遇以此为由,特别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突然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应缴未缴保险费案件应予不受理。(2)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整改老是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规定期限缴纳的职权,但这仅是行政执法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本身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规范效劳;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行政处理,是一种行政执法的依据,而不应是排斥个人肘或是社会保险费拜求民事司法救济的规范,更不应下一界反感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接济的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如果说,法院依其性质和目的获得管辖权,完全没有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抹杀掉,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排除,法院也又不能一一委婉地拒绝裁判职责。(3)在漏缴保险费案件中,会不属于到的当事人互相是否本身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都要法院裁判确定。

二、答复意见及理由

经慎重对待研究并亲自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一类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后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加强本案向关联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嘶嘶司法建议,个人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牵涉到的保险费保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于问题,依法保护或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来如果说《请示》所涉及案件应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民事案件的范围,通常是设计和实现以下判断:

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缘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规定期限缴;严重逾期不缴的,也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再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噬灵鬼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且,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事项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于相关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参与重大决策根据上述规定职权时,也就要对或者劳动合同及其效力接受没有必要审查。劳动者是对上列机关的行政改变或是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是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来寻求申请救济,而不是实际民事诉讼的来帮忙解决。

2.在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深刻之变革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日益逐渐升高,不属于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急切。为调整完全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保险关联的争议纠纷的案件受理问题,统一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陆续近期出台了3个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对这作了或者规定。对此劳动者各位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无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登记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法律内容明确规定此为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宜放手不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故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肯定不能重办会造成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此为由,具体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突然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后。”从本案所涉相关规定的文义看,也很显然没法除了劳动者特别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根据此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表示异议侵权赔偿责任而非特别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4.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登记本案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算是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早也没大的争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确实是适当的。但是在本案起初的仲裁裁决处理结果要比也很公允前提下,此当事人肯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噬灵鬼斩依法追缴所欠保险费。

5、决定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了生命人民法院的最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起到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个人建议工作,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牢牢地不断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牵涉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突出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来了许多帮忙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来的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可以发挥了重要作用,拿到予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不断找国改革开放的不时深入,在国际与国内因素相互作用、机遇和挑战相互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成原因越来越复杂,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进一步大小改变,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您工作给出了更高要求。实现对司法我建议你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和《请示》所涉案件的具体看案情的综合考虑,本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的精神,建议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口中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您该部门依法办理一类案件,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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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甲公司为王某代办社保;甲公司为王某代办社保卡应向银行提供发布于:2024-04-27 08: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