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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法定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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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转让限制

法定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变动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股东之间主动转让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3、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5、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变动。这些都属于法定的股权转让限制。

约定限制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股权转让的条件股权转让除了要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

股权转让的审批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需要提交材料到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在保险行业过往的高速增长阶段,保险公司股东的整体回报水平并不算高,部分中小险企甚至还存在巨大亏损,股权估值水平处于低位,这对于原股东的退出定价带来一定挑战。另外,当前行业的高质量转型仍在深水区,不少险企在新时期的发展模式仍存在不确定性,且为了支撑未来发展还需要股东持续投入资本,因此,新股东的投资决策也会很审慎。

股权转让的风险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权表,但应当在股权结构表备注栏中记录该股东的持股记录,包括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历次股权转让的时间、交易对方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对于已上市的保险公司,其股权表应当记录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流通股股东累计所持股份及持股比例。股权可以全部流通的,应当记录持股比例在比例以上的股东情况。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限制

股权转让的流程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然后提交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进行股权转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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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保险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发布于:2024-05-27 11: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