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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案例分析在讨论公司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案例时,我们需要明确“恶意”转让的定义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以下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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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案例分析
在讨论公司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案例时,我们需要明确“恶意”转让的定义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以下是两个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责任认定
在这个案例中,股东庄惟嘉在转让亚太迈思公司的股权时,尚有106万元未出资。一审法院认为,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并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系恶意转让以逃避该出资义务。法院认为,庄惟嘉在执行过程中转让股权,具有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侵害了原告对A公司实现债权的目的,因此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案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责任认定
另一个案例涉及股东林某在A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期间,将其所持A公司40%股权转让给被告李某。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林某在明知A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存在利用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之嫌,客观上导致A公司债务难以得到及时清偿,增加了B公司的债权实现风险。因此,林某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案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结:在判断股东是否恶意转让股权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股权转让是否发生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是否明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转让行为是否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股东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意图。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保证公司不沦为其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以及在必要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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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公司股东恶意转让股权案例发布于:2024-06-04 11: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