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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股东私下转让,股东有义务吗?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义务是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包括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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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股东私下转让,股东有义务吗?

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义务是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包括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缴纳股权转让金,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向公司出资。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法律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后还要承担责任吗

一、股权转让后还要承担责任吗

1、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特别情况下,即原股东未尽到完全出资义务或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在其出资义务限额内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2、法律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股权转让的流程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股权转让公司义务;股权转让公司义务和责任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的登记。

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 股权转让 的规定是什么?股东向其他不是股东的人可以转让全部或是部分股权。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原有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书面通知发出三十日后没有答复的认为是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股份,不购买的就认为是同意转让。下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须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内容。股权转让需要在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过程应以书面进行。欲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通知的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表达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一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 证据 效力;二是当由于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求。 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相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言,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义务而是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限制的。所谓“条件”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处所指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份额。 本条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原则,同时又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以体现股东的自治权。应当指出,在股东出资分期缴付的情况下,出让股权的股东认缴了出资,但尚未缴足即出让股权的,该股东有义务将出资不足的情况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向公司承诺在成为公司股东后承担继续缴资的义务。 转让股份要按法律 法规 程序办理。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当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两个以上股东协商购买比例,若协议不成,就按购买出资比例来优先购买。股东以外的他人出价要比原股东较高的价格购买。欢迎您咨询 律师 其它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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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股权转让公司义务;股权转让公司义务和责任发布于:2024-06-13 09: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