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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股份定义与特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具有以下特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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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
股份定义与特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具有以下特点:股份特指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成本;股份具平等性,每次发行的股份价格,每一股的金额一致,每一股份所表现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相等;股份具可发行性,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资手段;股份具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均等单位,不可再分;股份具可转让性,股份可以自由买卖和转让;股份责任的有限性,持有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股份的金额,即只负有限责任;股份的有价证券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份即以股票形式出现,以证明股东对股份的权利和便于股份的转让。
股票及其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股票是一种权利义务证书,股东合法持有股票,就有权利分享公司的利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同时也要承担公司的责任和风险;股票是一种票式证券,股票是代表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具体形式,表明所拥有的具体份额;股票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法律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转让原则与限制
股份转让以自由为原则,限制为例外。股份转让限制包括: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转让程序与注意事项
对于股东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手续包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义务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即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应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受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约束。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股东的权益,并维持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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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人发布于:2024-06-28 09: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