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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法律依据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张来仪王、李、陈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公司,王占股权40%,李占30%,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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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法律依据
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
张来仪
王、李、陈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公司,王占股权40%,李占30%,陈占3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公司开办并经营三年后,李、陈决定退出,并找到股权承让人张某。王、李、陈、张四人共同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陈把二人所持共60%股权转让给张,转让价80万元,签协议时付一半,到工商局办好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支付余下一半。张随即以大股东身份进驻公司。他发现公司经营状况与原来设想的有很大差距,而且他开始对王某的人品持怀疑态度,不放心由他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张要求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法人代表从王变更为自己的手续。王以《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法人代表变更为由拒绝。张拒不支付余下转让价款给李、陈,并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僵持一段时间。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李、陈返还其已付的股权转让款40万元。张某说,公司股权转让,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因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李、陈应将已收转让价款返还给我;李、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张已经支付一半转让款,已实际进驻公司,请求返还已付价款无理,相反应继续履行,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把余下价款付给我们。
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未办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私自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王、李、陈、张四人所签《股权转让协议》,是四人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签署该协议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愿。按《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而法律并无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未办工商变更登记的,就无效。而且,股东变更登记只是一种备案登记,并非审批。再者,股东变更登记,必然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后才能进行,以尚未办理在后方能办理的手续,否定签定在前的合同的效力,于理于法不合。同时,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应当由公司而非股东负责办理,如不及时办理,应由公司并非股东承担过错责任。所以,王、李、陈、张四人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应予执行。张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缺乏依据。本案当事人私自签订转让公司股权协议,而又迟迟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这种行为应怎样看?对行政部门来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旦查明这种行为,应责令公司限期办理,逾期未办应予罚款处理;对社会公众而言,股权发生转让又不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这虽不影响其对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及公司的法律约束力,但因未办公示登记,原则上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比如本案,他人仍然可以认为公司的股东是王、李、陈三人,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关责任。
隐形股东需要对外承担债务吗
法律分析:需要。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隐形股东协议范本是什么样?
隐形 股东协议 范本是什么样? 我国隐名股东是普遍存在的,隐名股东虽然可以规避一些法律的风险,但也在承担很大的风险。隐名股东为了防范这些风险,通常都会签订一分投资合作方面的协议书,叫隐性股东协议范本。 一、隐性股东协议范本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号: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注册资金 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 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 股东权利 ,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 公司法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权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 清算 等事宜。 (3) 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 (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二)、乙方权利义务 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 非法经营 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协助办理事务时,有获得报酬有权利。 (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对外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 工资 、奖金,只领取挂名报酬,与××公司不发生 劳动合同 关系。如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 (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公司管理。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同时乙方应当对上述事务予以严格保密。 (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股东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显名股东身份从事对××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 质押 或者对该股权施加其他财产负担。 (7)因乙方自身 债务 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 (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出、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押等。 (10)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五)协议终止以及 违约责任 1、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股东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如发生协议终止第(1)种情形的,股权不再做更替,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实际承担××公司终止后的一切责任;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由相关 继承人 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将股权重新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享有。 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重大违约情形包括: (1)因甲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乙方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经济责任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涉及的乙方义务条款,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擅自行为、不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文件、不服从甲方安排、违反保密义务等,导致甲方无法行使股权权利的,或造成××公司的损害或者甲方损失的。 (六)保密约定 除非本协议约定需要披露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七)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八)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其他股东签字、目标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二、隐性股东协议书怎样才能生效 一般来说,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共同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签名真实,就合法有效了。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隐形股东协议的签订是需要非常严谨的,包括隐形出资人的各项权利与名义出资人的关系披露、利益分配等等方面都是极度细致的,所以在签订隐形股东协议时,要仔细辨别可能存在的陷阱与漏洞,避免因风险规避不当而日后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麻烦与资金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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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隐形股东转让公司【隐形股东转让公司合法吗】发布于:2024-04-24 11: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