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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和分析:案例一:陈某与万某的股权转让纠纷在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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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可以转让股权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和分析:
案例一:陈某与万某的股权转让纠纷
在2015年1月20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万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陈某将其持有的增强公司25%股权转让给万某,股权作价250000元。万某认为陈某没有出资到位,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250000元。陈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万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不影响陈某行使股权转让的权利,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因此,万某应向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50000元。
第二种意见:由于陈某未实际出资,其不是公司股东,因此陈某不能行使股权转让的权利。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即使未出资,仍可依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主张股东权利。只要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行为主要是为了对外公示权利,不决定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
出资存在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因此,出资存在瑕疵不构成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事由。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即使未出资,仍可依据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主张股东权利。在本案中,陈某持有的增强公司25%的股权已经过工商登记,是增强公司的股东。因此,陈某有权将其股权转让给万某。
案例二:博创工贸公司、均安化工公司和李海霞的股权转让纠纷
在另一个案例中,博创工贸公司、均安化工公司和李海霞共同出资组建博兴建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博创工贸公司向姚建平借款240万元,并将该笔借款作为出资款投入博兴建材公司。之后,博创工贸公司、均安化工公司和李海霞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在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未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生效。二审法院认为,工商登记手续与合同效力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登记仅仅是为对外公示权利,并不决定合同效力。此外,股东身份的认定不能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来认定,而应以公司登记文件的记载为依据。在博兴建材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均记载均安化工公司和李海霞为博兴建材公司的股东,因此他们有权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且这种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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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未实际出资公司转让,未实际出资的子公司合并发布于:2024-07-24 0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