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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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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现行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原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相比,两法对于股东同意权的归属和同意程序表决方式的具体规定明显不同。原公司法允许拟出让股东参与表决,“过半数同意”是指包括拟出让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现行公司法排除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即“过半数同意”是指除拟出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作为决议事项的直接关系人,转让股东不应当享有同意权。

2、表决采取的是人头主义,即按股东人数表决,要求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的股份过半数,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同意程序的表决要求比原公司法严格。以实例为证: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5人,因对公司的经营方式产生不同意见,甲股东拟出让自已的股权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参与表决的将是除甲股东以外的4名股东,按照“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必须有3名其他股东同意方可;而如果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参与表决的将是包括甲股东自已在内的5名股东,根据“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只要有3名股东同意即可,其中允许包括拟出让的甲股东。

3、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股东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反对股东有购买义务,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三款,针对已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

5、股东会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唯一方式。公司法删除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这一项股东会原有的职权,所以不再要求股东一定以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对外转让股权作为决议,拟转让的股东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完全可以采取非会议的方式,如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以分别签署同意书的方式达到“过半数同意”即可。

有限公司转让法条

6、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将过去许多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由于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主要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再是强制性规范,所以法律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对于股权转让如何加以限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给予章-程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当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条前三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有:

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1. 《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 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 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

    • 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 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 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 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 上述第一、二种方法失于简单,只能针对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种方法通常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较高。对于转让价格确定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考虑按第一、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采用第四种方式;对于一般性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审计、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市场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1. 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1.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

  • 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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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地址:有限公司转让法条,如何转公司法人发布于:2024-07-29 09: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