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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36号文概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于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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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36号文概述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文件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布,旨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进行统一和规范。
36号文的主要内容
36号文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有股东的定义:
第一类国有股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
-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 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 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第二类国有股东: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其证券账户标注为“CS”。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 36号文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由国有股东自行决定,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余情形需报国资委审批。
大宗交易:
- 36号文删除了19号文中关于国有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规定,国有股东大宗交易的转让价格参照交易所规则。
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
- 管理权限方面,36号文提出由省级以上国资委负责审批,且地市级国有股东的审批权限可以下放至地市级国资委。
管理权限的调整:
- 36号文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较大调整,提高了审批的灵活性和效率。
转让价格的规定:
- 36号文取消了19号文中关于大宗交易转让价格的具体规定,使得国有股东大宗交易的转让价格更加市场化。
审批流程的优化:
- 36号文明确了省级以上国资委的审批权限,并允许地市级国有股东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级国资委,简化了审批流程。
36号文的影响
36号文的实施对涉及国资的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情况
根据最新的信息,36号文已经实施多年,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例如,通用技术集团战略投资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拓展其在医疗健康领域的业务布局,增强了在大型数字化医疗设备领域的研发和制造能力。
36号文的实施标志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明确国有股东的定义、调整管理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等措施,36号文为国有股权的转让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市场化的管理机制,有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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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36号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发布于:2024-07-30 09: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