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发票对方公司注销了

摘要:进项票已认让,对方公司已注销.迸项税转出应走什么流程进项票已认让,对方公司已注销.迸项税转出应走什么流程已认证的进项税,如果没有作

进项票已认让,对方公司已注销.迸项税转出应走什么流程

进项票已认让,对方公司已注销.迸项税转出应走什么流程

已认证的进项税,如果没有作进项抵扣账务处理,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已认证的进项税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的成本或费用项目中.还有一种情况是销售方误操作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按规定作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开出的普票能否用进项抵扣?

开出的普票也是可以用进项抵扣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普票都能够抵扣.

开出的普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只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购进农产品,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规定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

收了发票对方公司注销了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如下: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进项票已认让,对方公司已注销.迸项税转出应走什么流程?

给开了普通发票,入账后发现收款公司与开票公司不一致,收款的公司现在已 ...

如果公司向材料供应方实际购买材料,材料供应单位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贵公司,在这种交易真实的前提下,收款单位与实际交易的开票单位不一致。三流不一致,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建议贵公司留存当时与材料供应商、收款单位三方有关授权同意收款的相应证明资料、收款方注销的证明资料、材料交易合同、收料验收单、发料单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证据资料,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方公司注销了给他们开的发票怎么办?

先说简单结论:推荐你可以考虑发票红冲或者应收账款报损。

首先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你们并没有收到款项所以发票是可以不用开具的,你们现在因为发票开具已经不再当月,所以无法作废,只能红冲。

其实就是开具红字发票,那么什么时候开红字发票呢?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1.出现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时;

2.销货部分退回时;

3.发生销售折让时。

你们这个可以算作应税服务中止,可以进行发票红冲操作。

不过推荐最好咨询一下你的主管税务局

,因为你没说是什么时候开的发票,我默认是你2015年开具的发票,这样因为涉及2016年营改增时间点和国地合并等问题,你最好咨询你的主管税务局来确定。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要分两种情形处理:

1.购买方没有做账务处理,可以将发票退回的情况下,要将原发票收回,然后注明“作废”字样,之后再到开票系统开具原发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发票)冲减收入。

如果是销售折让,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再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购买方已经做账务处理,无法退回原发票的情况下,那么需要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有效证明,作为销售方开红字发票的依据,未收到有效证明前,销售方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增值税发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填写提交《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还有一种处理就是发票不用管,保管好就行,因为对方公司注销时候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会进行税款清算。应收账款你们收不回来就进行应收账款报损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收不回来,产生损失,只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与否,与其它税无关。

债权损失原则性条件是:确实无法收回,即债务人不还了。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不在了。包括企业的破产、注销、吊销、关闭等,也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失踪等,从而导致了坏账。

二是债权不在了。包括败诉、与债务人达成了重组协议、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债权,总之是债务人还在,但债权不在了。注意,此时,债务人取得了对应的收益,它可能产生所得税的义务。

三是特殊情况。债务人和债权都还在,但实际上已经无法支付了。最常见的例子是,债务人事实上已经破产了,但却没有办破产手续。此时税务总局要求必须逾期三年以上(不超5万或者不超过公司年收入万分之一则逾期一年以上),并且会计上已经做了坏账处理。当然,企业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已无法偿还该债务了。

当企业发生应收款损失后,并准备扣除时,会计就要查阅一个税务总局文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其22、23、24条规定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主要是第22条: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其中第(一)项是产生债权的合同,余下(二)至(七)是不同原因导致的坏账应该准备的不同资料。

比如通过债务重组豁免了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权。此时就应该按第(六)要求提供债务重组合同和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重组合同很简单,什么是“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呢?债务人取得债务豁免利益后,应该计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这个说明就是对债务是如何处理的一个说明,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它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否享受递延优惠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一个证明、也不是一个承书,而只是一个说明。如果债务人在重组协议生效后没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那也是债务人违法,与报损的债权人无关。但是,由于债务人实际上未作任何对应处理,加上其它证据,税务机关从而证明这个债务重组协议是假的,则另当别论。

对于债务人、债权都还存在,但债务人实际上无力偿还,要按上述文件第23、24条判断条件并准备资料。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此时,满足的条件一个是逾期时间,一个会计处理,都很明确。那么,什么是“情况说明”,什么是“专项报告”呢?

实际上都是一回事,就是把为什么无法偿还的情况讲清楚,把经过、情况、理由、证据、分析罗列出来。此处这个《专项报告》并不需要找事务所出,因为文件并没有限定于“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写《专项报告》与自己写《情况说明》有多大区别?

这些资料准备好后,自己收拾好,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也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企业直接进行税前扣除即可。当然,在所得税汇算时,要填写对应的损失扣除明细表。

损失扣除时税务不参与了,反倒让一些会计心里有点_了:这些个资料我倒是准备了,但事前未经税务背书,以后万一他们说我的资料不齐、不对、不完善、有错误,这咋整?真让补税、滞纳金、罚款,风险可就太大了。

如果未来税务检查时,税务发现你准备的资料不齐那你就应该补齐,发现你准备的资料有错误那你就改正错误。2018年以后,损失扣除的游戏规则已经变了,税务机关不能仅仅因为资料的准备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就不让扣除。

原则是知错就改,有错不要紧,改了就行。

那么,如果因为时过境迁,改都改不过来了呢?比如,资料有遗失找不回来了,相关人员离职导致记不得之前的事了等等,是不是就不能扣除了呢?

也不能!

税务必须要找证据:证明损失没有发生,或者证明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这才能证明扣除错误,导致补税、滞纳金、少申报的罚款。或者证明债务人当年尚有偿还能力,以后年度才丧失偿还能力,则扣除的时点有误,会导致滞纳金、延期纳税的罚款。

那么,如果企业因为资料不足,不能证明损失扣除的真实性,但税务也不能证明不真实性,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这就要看税务的判断了,五年之内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税。只是,在核定导致补税情况下,不涉及滞纳金和罚款。

所以,认为可以扣,就大胆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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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收了发票对方公司注销了发布于:2024-04-15 10: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