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时间 (广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摘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辞职,或者法人变更手续:第一,到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辞职,或者法人变更手续:

第一,到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广州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时间 (广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

网络百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5年4月18日 广州融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1995年5月 广州融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8月18日 广州融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7月31日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H股成功上2007年12月20日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在香港H股成功上市2001年4月16日 广州融达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2002年11月21日集团旗下第一家担保公司——广东融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2000年广州明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2007年8月29日 巢湖融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7月26日 集团成功收购甘孜州甲基咔锂辉石矿项目,设立甘孜州融达锂业公司2009年9月18日 集团在深圳的第一家担保公司——深圳融捷担保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3月23日 广东融捷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7月2日 集团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认股协议书2010年9月13日 中外合资广东融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11月11日 集团与海南世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是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

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金融办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各市金融局(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初审或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冠以“融资担保”字样,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为一类地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

应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章程草案。

应包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

(四)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基本情况的报告。

包括法人股东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资信等情况,以及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资信等情况。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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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州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时间 (广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布于:2024-04-16 10: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