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原始凭证,注销公司凭证保存几年
摘要: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且应当保存10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10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因此,注销公司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不可擅自销毁,并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之后,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才能予以销毁。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关于公司注销及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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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注销公司原始凭证,注销公司凭证保存几年发布于:2024-06-28 09: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