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立体商标的司法保护

摘要: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在中国,立体商标的注册并非无限制,而是受到一系列法定限制。以下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立体商标注册限制条件

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

在中国,立体商标的注册并非无限制,而是受到一系列法定限制。以下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立体商标注册限制条件:

1. 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

此类形状指的是那些仅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这些形状并不能使商品在功能上比其他同类商品更优越。例如,食品中的麻花、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灯泡等,如果允许将这类形状注册为商标,并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2.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这种形状指的是那些能够使商品在使用时获得某种技术效果的图形,而利用这种图形产生的这种效果是其他同类商品所不具备的。例如,电动剃须刀刀片的形状、菜刀的形状等,这些形状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而设计的,并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相区别,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允许将这种形状注册为商标,并独占使用,将有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3.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这类形状指的是那些能够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例如轮胎特有的造型、钻石特有的切工等。这些形状可以是多面宝石,或时装设计图,或陶瓷的形状,或装饰物品的形状等。如果允许将这些形状注册为商标,并独占使用,对其他轮胎或珠宝等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以上三种类型的三维标志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原因不仅是对商标法的完善,也是维护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商标事业的发展的必要手段。

尽管立体商标以其直观性和独特性吸引了许多企业的关注,但在中国,立体商标的注册并非任意的,而是受到《商标法》规定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确保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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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对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立体商标的司法保护发布于:2024-06-25 09: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