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可无效的类别,注册商标无效的5种情况
摘要:商标注册可无效的类别商标注册的无效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商标注册禁止性规范这类商标纠纷通常是因为商标图案不具有显著性
商标注册可无效的类别
商标注册的无效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商标注册禁止性规范
这类商标纠纷通常是因为商标图案不具有显著性,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或良好习惯等原因导致的。对于这类商标纠纷,《商标法》对商标纠纷没有时效规定,意味着这类商标无效宣告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声明,并提出无效宣告。
2. 因商标注册与原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而产生的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发生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纠纷,《商标法》规定了自注册之日起五年的争议期。如果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两个商标相同或相似,且存在冲突,则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3. 使用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九项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标志等等。这些标志如果被注册为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如果含有这些禁用标志中的任何一项,一经发现,该注册商标就应当被宣告无效。
4. 缺乏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必备条件。《商标法》第11条禁止仅仅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这类标志如果在没有获得显著性的条件下被注册为商标,一经发现,就应当被宣告无效。
5.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主要表现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如申请人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等。这类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6.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是指申请商标注册时,他人已经在先取得的权利。注册商标如果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应当依法宣告无效。这类冲突主要包括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权相冲突。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同时,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确保拟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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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商标注册可无效的类别,注册商标无效的5种情况发布于:2024-06-27 09: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