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象城商标注册,烟台万象城与新世界

摘要:烟台万象城商标注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13年4月18日,当时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公司)提出了“祥隆万象城”商标的注册

烟台万象城商标注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13年4月18日,当时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公司)提出了“祥隆万象城”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9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这一商标注册引发了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不满,认为其侵犯了华润集团旗下的“万象城”商标权益。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指出,万象城是华润集团自2002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万象城”商标在“祥隆万象城”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认为,祥隆公司在申请注册“祥隆万象城”商标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意图攀附利用“万象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华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商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恶意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当认定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要求祥隆公司和华都公司停止使用“祥隆万象城”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还主张华都公司侵害了涉案第4516675号、第4516677号、第10480684号、第130157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华润知识产权公司认为,华都公司在涉案楼盘项目开发中进行广告宣传与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华都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上述三项商标专用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终作出了判决。虽然具体判决结果没有详细披露,但可以看出,商标注册和使用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更应进行合理避让,避免产生混淆误认。

烟台万象城商标注册争议案件反映了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和商业道德。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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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烟台万象城商标注册,烟台万象城与新世界发布于:2024-07-12 1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