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商标注册,景区标示牌

摘要:[旅游景区商标应该注册的类别]旅游景区注册商标需要综合考虑多个类别。第 39 类:运输,商品包装,拖运,海运,铁路运输,空中运输,

[旅游景区商标应该注册的类别]旅游景区注册商标需要综合考虑多个类别。

  • 第 39 类:运输,商品包装,拖运,海运,铁路运输,空中运输,客车出租,马车运输,贮藏,潜水服出租,给水,快递,旅行陪伴,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游预订,导游,旅行社等。

  • 第 41 类:教育,培训等。

  • 第 43 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

  • 第 44 类:医院,保健,疗养院,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理发店,矿泉疗养,修指甲,花环制作,风景设计等。

  • 次要的、可选择性的、防御性的注册申请保护类别有:

    • 第 03 类:化妆用品。

      景区商标注册

    • 第 05 类:医用药品,医用保健品。

    • 第 09 类:照相,摄影,电池,充电器等。

    • 此外,每个旅游景区还可以考虑注册的类别有 06 类、09 类、14 类、18 类、20 类、21 类、24 类、25 类、28 类、35 类等。比如第 44 类中的疗养院、桑拿服务、(景区)风景设计、庭园设计等。

      [旅游风景区名称能否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针对第 39 类旅游服务而言,旅游风景区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但实际情况较为复杂。

      存在一些地方性景区由于知名度不是特别高,被抢注的情况。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对景区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了大量资金,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加以保护,也会造成一定乱象。

      在这种情况下,景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查询有在先近似商标的注册情况。

  2. 可以考虑加入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并结合景区名称进行注册。

  3. 考虑在除 39 类旅游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保护性注册。

  4. 可以考虑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予以注册。

  5. 考虑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授权,对景区名称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

  6. [景区商标被恶意注册的案例]“古北水镇”被抢注,景区运营方注册反受阻。古北水镇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6 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是景区的运营公司,2014 年至 2016 年景区每年接待游客百万人次,总收入上亿元。小壕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2 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成立之时公司营业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后变更登记去除此项服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壕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并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中,小壕公司主张,其申请注册两件“古北水镇”商标并无恶意,发函、投诉等正当维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小壕公司并未实际使用两件“古北水镇”商标,其涉案行为不会给古北水镇公司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但法官认为,小壕公司系在知晓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况下,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小壕公司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知晓其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标专用权。小壕公司的涉案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古北水镇公司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为应对小壕公司滥用商标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因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小壕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裁判体现了“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理念。认定在商标注册人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利基础本身存在重大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admin,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原文地址:景区商标注册,景区标示牌发布于:2024-07-27 0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