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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公司注销后,想把固定资产转入新的公司,应该怎么做帐呀?_百度...我一个公司注销后,想把固定资产转入新的公司,应该怎么做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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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公司注销后,想把固定资产转入新的公司,应该怎么做帐呀?_百度...

我一个公司注销后,想把固定资产转入新的公司,应该怎么做帐呀?

1、新公司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旧公司注销前转让固定资产:

A、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B、转让款项:

资产转让至新设公司-资产转让至新设公司要交税吗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C、相关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D、结转损益:若是盈余: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若是亏损: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公司注销,固定资产怎么办?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转让房产的评估价×5%

2、城建税:营业税×7%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4、契税:转让房产的评估价×3%

5、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按实际所得额缴纳。

6、个人所得税:如果房产受让方是公司股东,还应按照分配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房产的评估价×20%

补充:按照政策,是应该在地税缴税和开具发票,才能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你企业注销了,那是你主管税务部门不负责任,既然资产没有处理完毕,就不应该批准注销。现在可好,公章都没了,还怎么开票呢?你还是跟主管地税的管理员协商一下,看如何处置吧,我只能把政策告诉你,具体执行还要看管理员。zouy1982我来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公司注销固定资产说明

按照规定,企业注销时,对于企业的资产是要进行处置的,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

因为处置时,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所以,对于贵公司注销时,是要说明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向。例如:出售或者已经报废等。

公司注销前 固定资产怎么清零

如果在注销前,固定资产已经入账,并报送了财务报表予以披露,那么在注销时应该按账上实存金额列报,是无法清零的。

公司注销的固定资产问题

不用那么麻烦的,直接到税务那申请注销就行了,到时他们要求你提供什么材料,你就提供就行了。至于固定资产,不用交税了,他们查也就是查你们还有没有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还有应交未交的企业所得税等等了。

可加hi群(1265783),一起交流。

公司注销之后,固定资产怎么处理?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转让房产的评估价×5%

2、城建税:营业税×7%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4、契税:转让房产的评估价×3%

5、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按实际所得额缴纳。

6、个人所得税:如果房产受让方是公司股东,还应按照分配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房产的评估价×20%

补充:按照政策,是应该在地税缴税和开具发票,才能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你企业注销了,那是你主管税务部门不负责任,既然资产没有处理完毕,就不应该批准注销。现在可好,公章都没了,还怎么开票呢?你还是跟主管地税的管理员协商一下,看如何处置吧,我只能把政策告诉你,具体执行还要看管理员。

原公司注销,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尚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想转入新公司继续提折旧,

是的,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按照固定资产缴纳4%设备销售处理,2008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设备按照17%的增值税进行销售。

公司注销后多年固定资产处置

对于出售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需要几个步骤:

1.将固定资产的净值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净损益

(1)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一般的账务处理就是这样的。

我公司注销固定资产怎样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先清理固定资产在注销公司,还是注销公司时在清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完了,往来账款做平了,该补的税都交齐了,3年的帐拿到审计单位出份审计报告,才可以去税务注销公司。再以后去工商注销。

转让公司的步骤有哪些?

公司转让是指公司股权或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公司的行为。公司转让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是原始公司的股东或所有者,受让方是希望获得公司股权或资产的人或组织。

2. 签订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约定转让事项,包括转让的股权或资产的种类、数量、价格、条件、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 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方通常会对需要转让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情况,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变更公司登记信息: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变更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具体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

5. 完成财产过户:如果公司转让涉及到资产的转让,双方需要办理相应的财产过户手续,确保资产所有权的变更。

6. 完成税务过户:在公司转让过程中,双方需要处理相关的税务事项,包括税收申报、纳税义务的转移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转让的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在进行公司转让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和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公司转让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事项和权益的变更,如雇佣关系、合同的转移等,需要咨询相关的法律和财务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法律主观: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 股东 换取分立企业的 股权 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我们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 公司 资产( 土地使用权 、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 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我们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 增值税 根据《我们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 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 土地增值税 《我们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 企业所得税 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 税收优惠 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 承诺书 等; (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 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而非法人股东,那么在企业分立时,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是否视同分回利润再投资?如果是这样,外籍个人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则需要视同“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作出规定:“盈余 公积金 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税,但是,在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需征税,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企业接受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等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人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分立不一定就是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行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呢?在具体操作上,很可能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判定了。 (六) 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三条规定:“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七)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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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资产转让至新设公司-资产转让至新设公司要交税吗发布于:2024-05-05 16: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