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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1. 背景与法规依据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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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1. 背景与法规依据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这种处理方式适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划转,旨在减少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税务负担。
2.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为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控制关系: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是双方之间存在100%直接控制关系的居民企业,或者是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
合理商业目的:股权或资产的划转应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持续经营: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未确认损益: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确认所得:在会计处理上,转让方和受让方都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
计税基础的确定:受让方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折旧扣除:受让方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3. 会计处理方法
当满足上述条件时,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4. 印花税的处理
尽管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是无偿的,但由于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在划转过程中涉及到产权变更并立书据,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具体的印花税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5. 实务操作示例
假设A公司和B公司均为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其持有的某项股权无偿转让给B公司。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转让方):
-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B公司(受让方):
-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6.
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简化会计处理流程,降低税务成本。企业在进行此类股权转让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操作,并及时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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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集团内部子公司股权转让会计处理,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发布于:2024-07-23 1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