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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证变更法人需要哪些资料法律主观: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变更登记情况如下:,(一)法人变更所需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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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证变更法人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变更登记情况如下:,(一)法人变更所需资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二)法人变更所需证件,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章。,(一)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1、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2、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二)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1、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2、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三)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一)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二)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三)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四)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化证)的办理简单介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什么是危化证?.
二、办理所需条件
三、办理所需资料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需要注意的点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顾名思义“危险”,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简称:危化品。
什么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贸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必须需要前置审批的许可资质。 简称:危化证。
如何去办理这个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重点需要两个条件:地址要求与人员要求。经营也分为两种:带仓储式、无仓储式。
这里来讲讲《
危化证》
不同经营所需要的地址要求条件。
带仓储式危化证条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人员要求: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无仓储式危化证条件:
只需要商业地址即可,属于贸易类型。
人员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危险化学品类)
在经营种类相同的情况下,从需要的办理条件可得知,办理无仓储式危化证要比较方便好办,条件也少了很多。
急需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可办理《无仓储式危化证》,限于人员没有安全证的,可帮先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落地以后半年内必须参加安全管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即可,否则危化证将被吊销。
详细资料如下: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 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原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 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制品及销售; 五金产品批发; 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 ;橡胶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肥料销售;日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机械设备租赁;规划设计管理;品牌管理;工程管理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危化证经营范围:
参考经营范围: 天然气[富含甲烷的] (仅限工业原料等非燃料用途)、乙炔、汽油、
甲醇
汽油、乙醇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含航空煤油)、液化石油气(仅限工业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石油原油、石油气、溶剂油[闭杯闪点≤60℃]、石脑油、煤焦油、石油醚、煤焦沥青、硝化沥青、混合芳烃、稳定轻烃 、二甲醚、甲烷、乙烷、丙烷、正丁烷、环丁烷、环戊烷、正戊烷、环辛烷、异丁烷、异辛烷、壬烷及其异构体、丙烯、异丁烯、环戊烯、甲醇、乙醇[无水]、正丁醇、甲基叔丁基醚、
氢氧化钠
、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
二氧化碳
[压缩的或液化的]、氦[压缩的或液化的]、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天然树脂涂料、氨基树脂。
办理地址: 浙江舟山保税区,实际地址保一年无异常。
安全生产证:
公司注册下来半年内需参加安全管理考试,若无考试公司将列入异常,自行考不收费,详情咨询当地急管理办。考自己当地的,但是必须是省级应急局下发的!或者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下发的!都是全国通用的,关于安全证的细节可详聊。
注册行业可选:
能源、新能源、石油、石油化工、成品油销售、石化、化学、化学品具体以需求选择。
返税优惠政策:
保税区目前对上年度纳税满10万额度的公司,政策可返税30-35%
开票税种:
可开:煤气、天然气、原油、柴油、92、95、98号汽油票。
危化证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双方签订《委托收购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为收购融资租赁公司的注意事项、费用和双方各自的义务。
第二步:支付定金,通常定金为成交额的50%,也就是一半,在股权、法人、监事等变更后办理出营业执照后付剩下的50%尾款再进行交接资料手续。
第三步:提供办理融资租赁变更公司所需的资料
1、公司名称:准备3个左右
2、法人、监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3、股东信息,可以是法人和监事占股,也可以是公司控股,公司控股的话提供股东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股权比例
5、经营范围(以提前沟通好的经营范围为准)
6、注册地址(可提供,在当地有地址的最佳)
以上就是注册/收购危化公司所需的资料和流程,若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详细沟通。
租借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合同有效吗
无效的,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是不可以租借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订)
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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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石化公司危化证转让_危化品公司转让发布于:2024-04-16 11: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