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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债务人转让的监管转让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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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债务人转让的监管
转让监管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在某些除外情形,例如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并且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无效。
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包括债权人许可、债务人确认和登记对抗等。债权人应就债权转让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并在通知到达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若债权人同意转让,应在通知中明确表示并说明理由。若债权人不同意转让,应说明理由,并在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应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确认。若债务人确认债权转让,应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转让情况。若债务人不确认债权转让,应说明理由。自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债务人应将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在十五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责任
如果因债权转让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如属于债务人、第三人过错导致,则债权人可主张赔偿;如属于客观因素造成,则债权人可主张其他损失赔偿。恶意转让或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让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限制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某些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某些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如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防范措施
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规范债权转让程序和转让过程中评估、定价、处置信息公告、招标拍卖、中介机构选用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采取职责分离、岗位轮换、责任追究等措施,严格控制和防范债权转让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就是国有公司债务人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和措施。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债权转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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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国有公司债务人转让的监管,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发布于:2024-07-14 09: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