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剩余债权股东起诉,公司注销后债权由谁承担
摘要:公司注销剩余债权股东起诉的法律依据当一家公司完成注销程序后,其法人资格随之消失,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终止。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
公司注销剩余债权股东起诉的法律依据
当一家公司完成注销程序后,其法人资格随之消失,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终止。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可能仍然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债权。
1. 民法权利继承原则
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股东可以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在公司注销登记后,遗漏的原公司债权应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这些剩余财产未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进行处理。因此,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原公司未经清算的剩余财产应当由原公司股东所有,股东有权就遗漏的原公司债权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
2.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股东拥有对公司财产的最终处置和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和第20条都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未经依法清算时,如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也应当可以对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主张权利。
3. 民法的公平原则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在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享有公司盈余的分配权。同样的,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也应当享有债权的追索权。如果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注销后的遗漏债权主张权利,则相当于原公司的债务人免除了个人债务,变相地获得了原公司的财产,这显然有悖于权利义务对等、债权债务平衡公平的原则。
4.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规定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一规定虽然属于北京市地方性规定且为试行,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相关处理原则的法理依据及相关精神值得借鉴和学习。
尽管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消失,但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具体的诉讼策略和结果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解释而有所不同。因此,在采取行动前,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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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公司注销剩余债权股东起诉,公司注销后债权由谁承担发布于:2024-07-31 0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