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东西,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哪些

摘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东西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标志和内容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以下是详细列举: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

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东西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些标志和内容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以下是详细列举: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 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 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检验印记等:与表明实施控制、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授权的除外。

  • 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 民族歧视性: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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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欺骗性: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 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 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2. 功能性三维标志:《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三、其他相关规定1. 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标志不违反上述规定。商标应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权相冲突。如果使用了禁止的标志,商标局将会驳回注册申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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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地址: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东西,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哪些发布于:2024-07-31 09:01:15